一、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
第二条 检查人员应每日在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
第三条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9、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二、消防安全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象、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条 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中,对各级领导、重点岗位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方能上岗操作。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职工不得上岗。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第三条 消防宣传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职工可据工作情况分散分批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纠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等设施以及其他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第二条 本单位建筑物内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应由使用或管理该建筑物的部门负责管理,该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一下内容及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2、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4、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5、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安装栅栏;
6、建筑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四、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是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员工人身、企业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关键中的关键。为了在关键时刻用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设在各消防安全部门的消火器材、应急灯、指示标志、标语、防火设备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部门派人管理,登记在册。
第三条 各消防安全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四条 各消防安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一次定期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在对灭火器的检查当中应建立档案资料,检查时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部门处理,安全部门应根据各重点部门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
2、使用箱体放置的不应上锁,箱内设施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3、确保用电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六条 企业应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即为整改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为整改责任人。
第二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验收。
第四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揩施,所需经费及时上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财务领取或报销。
第五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止,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面不能及时解决的市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归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二条 现场用电管理应符合一下要求:
(1)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a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b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c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d配、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e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3)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a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b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c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白行车停放、充电:
d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e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f生产场所作业活动结束时,应切断作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g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4)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电气线路教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七、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第二条 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条 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 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令人看护,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作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令人看护。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 对怕潮、怕晒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第九条 确实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储存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九、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条 消防安全例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条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三条 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五条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第六条 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百家号